江苏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面向家庭农场的农资配供、代耕代种代收、病虫害防治、灌溉排水、贮藏保鲜、加工销售等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供销合作社在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等方面,为家庭农场提供便利实惠、安全优质的农业综合社会化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