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面向家庭农场的农资配供、代耕代种代收、病虫害防治、灌溉排水、贮藏保鲜、加工销售等农业社会化服务。

鼓励供销合作社在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等方面,为家庭农场提供便利实惠、安全优质的农业综合社会化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