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通过授权发布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指数等方式,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合理确定流转价款。鼓励实行实物计租、货币结算。

鼓励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用于粮食规模经营的流转价款形成机制,保障双方合理收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