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省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通过授权发布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指数等方式,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合理确定流转价款。鼓励实行实物计租、货币结算。鼓励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用于粮食规模经营的流转价款形成机制,保障双方合理收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