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规模化供水工程管网覆盖区域内,擅自新建公共供水自备水源工程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