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单位擅自歇业、停业或者改变工程用途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