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供水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