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对破坏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