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对破坏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