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第三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供水压力要求超过农村供水管网正常服务标准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行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