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供水压力要求超过农村供水管网正常服务标准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行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