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第三十三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配备节水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鼓励用水户使用节水器具,提高节水意识。供水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存在跑、冒、滴、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