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配备节水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鼓励用水户使用节水器具,提高节水意识。

供水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存在跑、冒、滴、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