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农村供水应当优先保障生活用水,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节约集约、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企业化经营、现代化管理、专业化服务,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