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利用农村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不包括农田灌溉)的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