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第二十八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歇业、停业或者改变工程用途。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和工程维护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将停水时间、恢复供水时间和注意事项等告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水户。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