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供水的水量、水质、供水保证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对供水取水泵站、水厂、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等定期进行巡查、维护和保养管理;
(三)制定并实施供水管网维护和改造方案,健全供水管网分区计量和漏损管控制度;
(四)从事水质净化消毒、水质检测等岗位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
(五)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保护用水户信息;
(六)设立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