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第二十五条有效农村供水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协议确定产权,并依法进行产权登记。所有权人可以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确定供水单位。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县级统管、公司运营的农村供水运行和管护机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