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农村供水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用户水龙头出水定期进行水质监测、评估,保证农村供水安全;发现水质不达标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有关监测、评估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