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与水质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供水工程及其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