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农村供水水源取水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部门,提出取水口布局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