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采取措施防止水体污染,确保农村供水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保证供水安全。

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制定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