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与水质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采取措施防止水体污染,确保农村供水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保证供水安全。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制定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