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水利、铁路、公路、电力、排水、通信和油气等工程和设施,穿越或者影响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告知供水单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农村供水工程造成损毁;造成损毁的,应当进行恢复和赔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