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村供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供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应当经供水单位和工程所有权人同意,并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