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规模化供水工程管网覆盖区域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不得擅自新建公共供水自备水源工程取水;已经建成公共供水自备水源工程取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分类处置措施,并逐步纳入规模化供水工程管网实行统一供水。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