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规模化供水工程管网覆盖区域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不得擅自新建公共供水自备水源工程取水;已经建成公共供水自备水源工程取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分类处置措施,并逐步纳入规模化供水工程管网实行统一供水。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