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三十二条有效举办、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不得破坏场地、器材和环境,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健身活动中宣扬封建迷信、邪教、色情、暴力和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不得利用全民健身活动进行赌博等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