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配建体育场地设施。其中,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者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体育场地设施。
住宅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配建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规模和用地指标应当纳入规划条件,设施的建设标准应当纳入建设条件。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居民住宅区配建的体育场地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未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