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各级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信息系统本层级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具有信息归集、指挥调度、分流交办、考核通报和数据分析等功能,并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有关部门、单位实现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网格员、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和办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基础信息、服务管理事项处置等情况及时录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各级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实行信息使用管理分级准入授权制,确保信息数据安全。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