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网格员应当将办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
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对网格员无法自行处置的事项,属于本级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协调解决;不属于本级职责范围或者本级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
上级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对下级机构上报需要协调解决的服务管理事项,应当及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解决。下级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对上级机构交办的服务管理事项,应当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
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将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分流到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并及时向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反馈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
网格员和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对网格内居民反映的矛盾纠纷、安全隐患、民意诉求等,属于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的,应当及时协调办理,并及时向居民反馈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