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