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网格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

(二)持证上岗,文明服务,遵守网格化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网格内服务对象的监督;

(三)不得侵犯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守在履行职责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不得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网格员履行职责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影响的,按照规定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