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网格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采集、核实网格内实有人口、房屋、单位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及时了解、收集社情民意;
(二)协助有关部门为网格内居民提供养老助残、扶弱济困等便民服务;
(三)协助有关部门排查处置网格内矛盾纠纷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隐患;
(四)参与做好网格内居民的社会心理服务工作;
(五)协助走访网格内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吸毒解戒人员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
(六)协助排查、上报网格内社会治安问题和公共安全隐患;
(七)协助开展网格内一般治安事件处置、应急事件预防处置;
(八)协助排查和制止非法宗教活动,协助开展反邪教、反传销、反电信网络诈骗等安全防范工作;
(九)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宣传、参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十)办理纳入网格开展的其他服务管理事项。
网格员不得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事项。
网格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以殴打、恐吓、威胁、侮辱、滋扰等方式阻挠网格员依法履行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