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专职网格员的产生,由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会同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方案。

兼职网格员的产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优先从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调解员、警务助理、村民代表、居民代表、物业服务人员和志愿者等人员中选任。

网格员的日常管理由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