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水务、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及时编制市大运河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市大运河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