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十条有效市大运河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大运河岸线保护和利用的原则、目标和任务;(二)大运河岸线的布局和功能区划;(三)大运河岸线的具体区域和红线范围;(四)重点保护的大运河岸线区域;(五)大运河岸线的保护措施;(六)其他应当纳入市大运河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的内容。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