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岸线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大运河岸线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对举报内容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回复举报人。

对大运河岸线保护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