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岸线范围内水流、林地、耕地、湿地等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和修复。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