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岸线范围内水流、林地、耕地、湿地等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和修复。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