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共治体系,通过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等方式,组织、引导、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依法参与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