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在大运河岸线的保护管理中,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港口岸线的规划、保护和管理,推进港口岸线资源整合,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港口岸线等行为;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岸线开发、利用所需建设用地的登记与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等行为;

(三)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域岸线空间管控、河势稳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采砂等行为;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岸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监督管理渔业捕捞生产,依法查处违法水产养殖、畜禽养殖、非法捕捞水生生物等行为;

(六)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统筹推进绿色低碳制造体系建设;

(七)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和旅游资源的保护、传承、利用;

(八)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能源、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和市南四湖流域管理办公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