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