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大运河岸线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制度,统一执法标准,加强大运河岸线的保护。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