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大运河岸线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制度,统一执法标准,加强大运河岸线的保护。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