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