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联合监管机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联合执法、集中治理,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做好日常监管,对大运河岸线保护利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