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运河岸线保护利用评估办法,对岸线保护和利用状况定期开展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对岸线使用者进行精准管理。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