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集约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港口岸线的统筹利用,防止港口重复建设、无序开发和岸线资源浪费,加强港口与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布局的有效衔接,促进港产城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