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集约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开发、利用大运河岸线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市大运河岸线保护利用规划,体现动态平衡、高效利用的资源配置要求,实现项目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充分挖掘岸线的潜在价值。利用大运河岸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推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