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港口岸线应当优先用于公用港区建设,重点保障集装箱、大宗散货等专业化、规模化公用港区以及新能源船舶配套码头、船用新能源加注站、水上绿色服务区、水上救援基地等服务设施的岸线需求,推广应用有利生物多样性的生态型护岸建设,促进港航事业安全绿色可持续发展。
对具有公铁水联运、水水中转及综合枢纽功能的公用港区,应当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纳入所在地区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实施用途管控。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自用码头提供公共服务,鼓励沿河中小企业集中使用公用港区,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