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集约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大运河岸线集约利用,引导产业向陆域纵深发展,减少对临水岸线的占用。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