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区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大运河岸线范围内设置各分区界桩和标志牌,载明区域范围、禁止行为、执法部门、处罚标准等相关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和标志牌。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