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区保护第十九条有效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航道整治、港口、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建设项目,确需在大运河岸线保护区、保留区内实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