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岸线的保护、开发、利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岸线,是指京杭运河(含南四湖段)及其连通河道辖区内的水域和陆域。具体范围由市大运河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划定。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