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提高大运河岸线利用的综合效益,保障经济、社会、生态和文化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山东省港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