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有序开发、分区保护、集约利用的原则,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