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区保护第十八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纳入大运河岸线分区保护区域的,法律、法规作出更为严格保护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