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区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大运河岸线利用条件较好,河势基本稳定,岸线开发利用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生态环境、遗产安全等影响较小的岸段,可以规划为开发利用区,依照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