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大运河岸线利用条件较好,河势基本稳定,岸线开发利用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生态环境、遗产安全等影响较小的岸段,可以规划为开发利用区,依照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